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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9/20 10:56:00

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2017年9月4日签发,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2012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指导各地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港口的快速发展,港口危险货物的吞吐量和仓储量越来越大、品种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压力日益加大。特别是深刻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经全面梳理危险品管理法规,认真查找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发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部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再次全面修订了《规定》。

《规定》征求了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部又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后,已于2017年8月29日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章88条,分别为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此次修订主要从完善管理职责、调整许可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制度,并着重加强了安全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为充分体现和落实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

(二)调整优化部分许可管理权限。

一是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权限划分标准由立项层级调整为危险程度。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和省级立项项目逐步减少,考虑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对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码头、仓储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二是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即将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有储存设施的港口经营人资质,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整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装卸管理人员取得从业资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新增了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信息化管理制度。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中不能实时掌握危险货物去向和情况的教训,要求港口经营人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部门,实现对危险货物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管控。二是重点环节管理制度。明确了船港之间、同一作业区域企业之间同时作业等容易产生交叉环节,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限时限量存放等容易被忽视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五)强化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和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补充完善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同时对6种其他情形,在规章权限内设定了处罚条款,切实增强了《规定》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三、有关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是保障港口安全的关键,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规定》精神,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大宣贯力度,使一线监管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要以《规定》出台为契机,结合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化港口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加快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双重预防控制和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标准规范,全面从严从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细化要求,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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