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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口协会章程

(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港口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PORTSHARBOURS ASSOCIATION,缩写N.P.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南京地区港航企业与港航相关的单位部门自愿组成,实行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港航企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南京港航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围绕南京港口航运发展任务,向会员单位宣传贯彻政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情况和要求,提出相关建议;

(二)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经营管理、行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研讨活动;

(三)参与研究港航发展战略和港口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

(四)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经济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项目,承接政府职能部门的购买服务项目;

(五)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六)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信息资料,办好管好网站;

(七)面向会员开展培训,组织开展岗位、人才、技能执业资格培训教育工作,推广新技术、开展招商引资、对外交流活动;

(八)开展各类咨询业务,接受会员投诉、法律服务和课题研究工作;

(九)承办政府管理部门交办、中国港口协会、中港协长江港口分会和江苏省港口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南京港航企业所有人、经营人,凡与港航企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凡关心港航企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的管理者、专家、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愿意;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单位会员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自行决定是否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包括撰写学术论文、报告、资料、情况反映等);收集、传递科技情报、经济信息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三)审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费收取办法;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确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九)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请本会顾问;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理事单位轮流主持;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港航会员单位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所属机构、实体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职能;

(五)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视工作需要,报经政府管理部门 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设立专业委员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直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工作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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